关于印发《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pg电子麻将胡了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市重点工程处发布时间:2024-09-11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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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各科室,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对参与市重点工程处重点工程建设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现将修订完善的《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820 


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重点工程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管理工作,保障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工程处选择代理机构按照《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选取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 参与重点工程建设的招标代理机构pg电子麻将胡了的业务范围及时限要求

负责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水保、绿建、设备、材料、施工监测等各项与重点工程项目有关的招标代理工作结合项目进度及时启动招标程序

)配合统计施工招标标前签证苗木移植、货物采购询价等相工作。

)负责预算编制、汇报、对账、备案等工作。房建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下的预算编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天,建筑面积10000以上的预算编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4天;市政道路项目,红线范围面积在15以下的预算编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红线范围面积在15及以上的预算编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天;市政桥梁项目的预算编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4天。特殊项目预算编制时间由市重点工程处确定非代理机构原因造成预算编制时间延误的,予以顺延。招标代理机构应对预算编制基础资料进行归档留存供市重点工程处调取使用。

)负责招标文件编制、汇报、内部审核、备案等工作;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发布前须严格按照以上工作流程办理。

)与有关单位、部门沟通,办理招标公告上网、招标答疑、最高限价备案及发布、开标地点预约等工作。

)组织开标、评标。

代理机构务必在项目评标结束次日立即发布中标候选公示,并在公示期束或质疑、投诉处理完毕次日立即发布中标结果公示(遇双休日等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协助市重点工程处处理招标过程中异议事项。

)办理中标通知书有关手续,编写完整的招标代理报告,并及时移交招投标资料。招标代理机构应在项公示期结束质疑、投诉处理完毕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标通知书发放工作,并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及时告知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办理履约保证手续;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作日内向市重点工程处档案室移交纸质招投标资料原件(属电子招投标的,代理机构应自行打印纸质版投标文件并要求中标人加盖公章)、原件扫描件电子档;同时向项目前期科及项目科移交纸质招投标资料复印件以及相应的电子资料(含原件扫描件电子档及招标文件word版电子档。所移交资料须按照招投标资料移交清单(详见附件2)分类整理,纸质资料按清单顺序胶装(原件交档案室、原件复印件交项目前期科及项目科),电子档按照清单顺序整理并建立压缩包。招标代理机构须对招投标资料及预算编制基础资料进行归档留存供市重点工程处调取使用。

)对工程结算进行初步审核。代理机构对结算进行初步审核时,需要对照原合同工程量,并结合《六安市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市重点工程处批准的变更、签证、补充协议等书面资料,对涉及材料调差部分、需要扣除的暂列金等内容进行复核。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资料是否完善规范、工程量是否正确、新增或变更部分的工程量组价是否合理不再对现场工程情况进行查看。

市重点工程处安排的其它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参与重点工程建设的造价咨询机构pg电子麻将胡了的业务范围及时限要求

负责预算编制、汇报、对账、备案等工作。房建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下的预算编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天,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的预算编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4天;市政道路项目,红线范围面积在15以下的预算编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天;红线范围面积在15及以上的预算编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天;市政桥梁项目的预算编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4天。特殊项目预算编制时间由市重点工程处确定编制单位原因造成预算编制时间延误的,予以顺延。造价咨询机构应对预算编制基础资料进行归档留存供市重点工程处调取使用。

(二)配合统计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测算等相关工作变更测算时间根据体量原则上3-5日内完成

(三)造价咨询机构应在最终审定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重点工程处总工室移交七份预算审核报告原件(含软件版电子档)。

(四)市重点工程处安排的其它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造价咨询机构应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独立开展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控制价编制工作,按照规定时间编制完成并提交编制成果。由处总工室会同项目前期科在处纪检组监督下组织对账审查,确定最终审定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对账过程中如存在争议,由处总工室会同项目前期科进行论证或邀请专家论证判定,招标代理机构与造价咨询机构不得对最终判定结果再提出异议。

第六条 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须严格履行招标代理、预算编制等基础资料的接收程序。任何基础资料只能由项目科以书面形式移交到项目前期科及总工室后,招标代理在项目前期科书面签收,造价咨询机构在总工室书面签收。相关的电子版由项目科发送至项目前期科及总工室后,由项目前期科、总工室分别转发至招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一律不允许从项目科、项目办、施工单位、设计院等处直接接收施工图、变更单等招标代理、预算编制的基础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及造价咨询机构不得参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集活动。

(一)承办市重点工程处项目招标代理或预算编制业务有3项尚未完成的。

(二)涉及工商、税务、经营资质、人员变动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以及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有重要担保、重大合同纠纷或诉讼等重大事项,已不能满足重点工程代理要求的。

(三)在已承办包括但不限于承办市重点工程处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业务中,因存在不规范或者违法行为受到行业主管部门从业限制,或因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等原因被暂停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

  市重点工程处发现代理机构在承担重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的,采取记不良行为记录和记分含缴纳违约金或扣除服务费两种处理方式,作为选择代理机构时的重要参考。

(一)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一次不良行为记录。

1.与有关工作人员、投标人等串通投标的。

2.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行贿行为或受贿行为的。

3.执业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招投标代理业务的。

4.非法转让招标代理、咨询业务的。

5.为其它单位或个人以挂靠名义投标或承接业务提供服务、帮助的。

6.泄露招标信息、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7.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承担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8.在开标前泄露参评人员名单的。

9.未经市重点工程处书面同意,即将书面招标文件送交备案的

10.擅自修改审定后的备案资料、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的。

11.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费、评标费等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12.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在“背靠背”编制预算过程中,非独立进行编制,采取相互串通、分工编制的

(二)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进行记分含缴纳违约金或扣除服务费处理。

1.实际操作人员与备案人员不相符的,每发现一人次记2分。

2.未经注册,以注册执业人员名义执业的,每次记2分。

3.项目实施过程中未能及时开展相关招标工作,影响项目进展的,每项次记2分。

4.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招标文件有一般差错的每次记1分,招标文件有重大实质性内容差错的,视情节严重,每次记3-5分。

5.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发布前未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文件编制、汇报、内部审核、备案等工作的,每发现一次记1分。

6.招标文件备案、发布所报送的文件、资料不齐的,每缺一项次记1分。

7.招标项目进入招标文件发布程序或公告后,因代理机构原因出现变更或取消公告的,每次记3分。

8.因代理机构原因,招标文件每澄清一次记1分,如澄清造成项目开标延期则视情节严重每次记2-5分。

9.因代理机构原因导致项目开标时间延期的,每延期一天记3分。

10.招标文件补遗、答疑或变更开标时间等通知书未按规定告知投标人的,每发现一次记2

11.因开标准备不充分、业务不熟悉,不遵守场内交易操作要求或未认真履行代理工作职责等,造成招投标工作失误的,每次记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记5分。

12.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候选公示、中标结果公示,以及通知项目中标候选人办理履约保证手续、发放中标通知书、移交招投标资料等工作,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各时间节点及要求完成,否则,每延误一天记1分;移交资料未按清单内容及顺序整理归档的每发现一次记1分;限额以下发包程序参照执行。

13.项目流标的,代理机构应当在流标次日做出流标原因分析,市重点工程处及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立即发布二次公告,否则,每延期一天发布记2分。

14.市重点工程处对招标文件编制以及预算编制提出的共性要求,在招标文件及预算文本审核过程中发现未按要求进行修改的,每发现一处记2分。

15.未按照规定移交项目招投标资料或移交的招投标资料中存在虚假材料的,每次记2分。

16.未按规定协助处理异议或因代理机构原因引起异议并查实的,每次记2分。

17.编制预算程中,编制口径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或不符合现行计价规定的,以及未按照市重点工程处有关要求执行的,每项次记2分。

18.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预算编制业务的,每延误一天记2分。

19.预算对账过程中,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未积极配合市重点工程处工作,导致审预算结果延迟的每延迟一天记2分。

20.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预算的,编制价格与最终预算审定价比对,被审增的绝对值在3%~5%(含)的记1分,5%(不含)~10%(含)的记3分,10%以上的记5分;被审减的绝对值在8%~10%(含)的记1分,10%(不含)~15%(含)的记3分,15%以上的记5预算编制价格最终预算审定价审增、审减超过 5%(不含 5%)的,对承担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的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按照超过 5%部分造价金额的10%扣除相应的造价咨询服务费(最高限额为本项目造价咨询全部费用),非代理机构原因除外。

21.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因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原因造成清单错漏项,累计错漏项费用达5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均须缴纳5000元的违约金;累计3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均须缴纳10000元的违约金;累计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均须缴纳12000元的违约金并记1分;累计100万元(含)以上且误差率 3%(含)以内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均须缴纳15000元的违约金并记2分;累计100万元(含)以上的且误差率在 3%(不含)-5%(含)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均须缴纳违约金为造价咨询服务费的10%且不低于20000元并记3 分;累计100万元(含)以上的且误差率超过 5%(含)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均须缴纳违约金为造价咨询服务费的10%且不低于25000 元并记 5 分,同时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违约金以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总额为上限。上述清单错项漏项费用以最终结算审计部门认定的为准,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原因除外

22.代理单位在评委评标过程中采取误导、暗示等手段干扰评委进行评标活动投诉查实的,每次记5分。

23.积极配合服务项目的现场办主任、项目办主任以及项目分管领导的有关工作,不能积极配合的,每次记2分。

24.服务态度生硬,与服务对象发生无理吵闹造成不良影响的,每发现一次记3分。

25.在代理过程中对市重点工程处有关工作人员、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阻止或不主动报告的,每次记5分。

26.拒绝市重点工程处及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以及不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招标投诉经查属实的,每次记5分。

27.对市重点工程处所交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采取推诿或拒绝态度的,每次记5分。

28.不按要求参加市重点工程处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的,每缺一人次记1分。

29.向投标单位收取代理服务费或其他任何费用的,每次记2分。

30.报送的合同费用明细,经查存在项目收费多算的,每项次记2分,已支付费用的,除记分外,超支部分予以追缴退回。(注:各服务机构在按照有关规定计算费用时,应精确到0.01元)

31.未按规定程序接收移交项目招投标及预算编制基础资料的,每发现一次记2分。

第九条  上述违约事项涉及违约金缴纳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在收到违约处理通知后须按规定时间内缴纳,如拒不缴纳我处将拒绝其参加后续项目征集活动并将有关违约事项报送至行业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同时不排除使用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的权利。

  代理机构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3不得参与市重点工程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征集活动

(二)市重点工程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实时记分。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记分满5分的,1年不得参与市重点工程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征集活动;记分满10分的,2年内不得参与市重点工程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征集活动,以此类推。招标代理人员及预算编制人员记分满5分的,将禁止其1年内作为预算编制人员参与市重点工程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征集活动;预算编制人员记分满10分的,将禁止其2年内作为预算编制人员参与市重点工程处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征集活动,以此类推。

(三)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的记分在承担的每个项目中独立进行累计禁止参与征集活动的起始时间以市重点工程处发出违约责任通知时间为准

(四)因代理机构不规范或违法行为给市重点工程处造成的经济损失,代理机构应当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五)市重点工程处不定期对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行抽查,如抽查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办公场地及档案管理等不符合要求的,有权取消其承担市重点工程处有关业务的资格。

此外,行业主管部门对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及考评结果同样作为服务机构选择与处理的依据。

十一  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的不规范行为由市重点工程处有关科室负责收集和记录,并视情报送至所在地招投标监管部门。招标 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机构管理办法》(重点处〔2023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项目招投标资料移交清单.docx

    附件2.市重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抽签记录表.docx

    附件3.招标代理及预算编制工作承诺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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